为了方便广大当事人高效便捷办理公证,我处拟于2017年7月1日起开通公证书邮寄送达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公证书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本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确有困难无法来我处领取的,可以申请邮寄送达公证书。
2、申请邮寄送达公证书的,由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提出,并在公证申请表或笔录中注明。
3、公证书邮寄送达现采用“顺丰到付”方式,为了确保送达准确,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要认真填写邮寄详情单,送达地址和收件人要确保无误。
4、邮寄送达公证书一般应由公证当事人本人签收,若需要其他人代收或者要求邮寄给其他相关部门的,由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予以确认,并在公证申请表或笔录中注明。
5、公证书投递后,因地址错误、无法查找收件人、快件被损毁或退回等原因导致公证书无法送达或影响公证书正常使用的,我处不承担责任。
6、公证书送达后,公证书内容有瑕疵需要修改或更正的,当事人应及时与我处承办公证员取得联系,需要当事人本人来我处修改的,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7、办理遗嘱公证等涉及保密、隐私权益或其他根据具体情况不宜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公证书的,仍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来我处领取。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
2017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