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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赠与公证须知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受赠书》的形式表示接受赠与的文书。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 受赠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文本;
  (4)被赠与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5)赠与物共有人同意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
  (6)赠与物属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7)赠与物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局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赠与文件;
  (8)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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